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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民交叉型诈骗犯罪可以作出程序和实体的不同分类,前者重在解决案件管辖等程序问题,后者重在解决罪名适用、刑罚轻重以及违法所得追缴等实体问题。在事实认定上,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能仅以民事法律行为的外观作为判断依据;在法律评价上,应当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确保刑法、民法等法领域构成的法秩序之间互不矛盾;在责任承担上,应当遵循刑民效力分立原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其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诈骗犯罪的认定过程中,除了以“对价衡量说”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之外,还要注意甄别涉案财物的权属和性质,精准计算犯罪数额。 关键词: 刑民交叉诈骗犯罪 “实质重于形式” 法秩序统一性对价衡量说 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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