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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新公司法首例判决:数次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诸原股东应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8-14 19:58

主要观点总结

描述海淀法院关于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及第三人天和公司、仁和公司、钱某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的判决。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

关键观点2: 裁判经过

描述了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

关键观点3: 新公司法的理解和适用

介绍了新公司法关于出资义务、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等相关内容。


文章预览

作者:李囡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近日,海淀法院一审宣判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及第三人天和公司、仁和公司、钱某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法院认定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即使数次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均未届出资期限,但在受让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诸原股东应依次就受让人未能足额缴纳的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该案系新公司法施行后海淀法院首次认定数次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诸原股东应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基 本 案 情  海淀法院已生效判决确认,孙某为天和公司、仁和公司及钱某的债权人,钱某为仁和公司唯一股东,仁和公司为天和公司唯一股东,仁和公司、钱某均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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