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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粟艳平 陈佳 侯国跃 来源:人民法院报 楼梯垮塌,为何多年前的房屋出卖方要担责? 重庆黔江区法院:出卖人未尽告知义务 导致楼梯超过合理使用期限 导 读 楼梯垮塌致人伤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谁该担责?近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从他人房屋外的楼梯通行时,楼梯突然垮塌致其八级伤残,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出卖方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楼梯因超过合理使用期限而塌陷,进而判决已转让房屋十多年的出卖方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房屋现在的所有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明确了不应苛责房屋所有人的管理维护义务超出一般认知程度,纠正了建筑物及构筑物倒塌、塌陷时,房屋所有人“有损必有赔”的思维惯性,体现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朴素认知,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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