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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协议约定“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非必须同时具备签字与盖章两个条件后协议方生效力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11-2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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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裁判文书网,为节选判决内容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该约定一般可以理解为签字或盖章后协议即属生效,而非必须同时具备签字与盖章两个条件后协议方生效力。当事人主张协议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才生效理据不足。 北京建工仅从前述协议条款表述的词语文字组合关系,即分析主张协议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才生效,并由此主张《停工前工程结算协议》尚未生效,协议确认的工程欠款数额故而不足采信,理据不足。 案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民终611号 民事判决书 黄进涛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北京建工、北建海南分公司、明光酒店公司共同向黄进涛支付工程欠款共计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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