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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旧《公司法》基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更强调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而新《公司法》则将天平向债权人方向进行了回拨,并主要通过以下两条款的嵌套使用为债权人打开了追索之门: 第五十四条【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出资责任留置】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就以上两法条在具体适用中的关键问题,笔者结合案例进行如下分析: 股权转让后发生的债务,未足额出资的原股东仍需承担责任: 新鲜出炉的(2024)浙0681执异105号案件: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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