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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长约13000字,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新《公司法》公司决议撤销规则24个适用问题解析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公司决议撤销规则,相比于2018年《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该条作了如下实质性修改:一是该条第一款吸收《公司法解释(四)》第四条中“但书”部分的规定,增加规定了公司决议轻微瑕疵裁量驳回规则,即“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属于可撤销决议的范围;二是新增第二款规定,明确了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的决议撤销权及其除斥期间,弥补了法律的漏洞;三是删除2018年《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股东提起决议撤销之诉时人民法院可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的规定,意味着股东提起决议撤销之诉不再需要提供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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