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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名称 案例名称:朱某某诉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案 02 案例来源 案例来源:一审: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21)川1303民初4560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8日)。二审: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3民终1190号民事判决 (2022年5月31日)。入库编号:2023-08-2-494-002。 一、裁判要旨 股东为成立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关于公司设立和公司经营的部分内容已被公司章程吸收,属于公司治理范畴;关于公司经营管理设计的部分内容涉及公司经营理念,并非对于股东之间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一方以公司违反《合作协议》前述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不予支持。 二、法律关系图 三、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某诉称: 其与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就四川某线材有限公司的运营产生矛盾。 故请求判令: 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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