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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玥 本文共计3200字,阅读约需8分钟 我国《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7条赋予了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相较于用人单位的预告解除权,该权利受到法律的限制较少,但行使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却很多,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何时解除、用人单位可否在预告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预告期内能否撤回辞职等。本文将围绕前述争议焦点,结合司法裁判案例,对劳动者预告解除所引发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梳理。 一、劳动者提出预告解除后,劳动合同应于何时解除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相类似地,《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享有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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