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等7份细则意见的通知,其中《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浙江绿色电力交易的运营管理。该通知明确了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参与方式、代理服务关系、交易单元划分、绿电零售交易、绿证补偿费用等相关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公开征求意见的细则内容
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包括《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在内的7份细则意见,适用于浙江绿色电力交易的运营管理。
关键观点2: 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参与方式
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自主参与绿电交易,而分布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则可以通过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聚合方式参与。同一分布式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场站(发电户号)仅可与一家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建立代理服务关系。
关键观点3: 绿电交易与零售市场的关联
绿电零售交易不单独组织,售电公司可在零售套餐中增加绿电销售内容。零售交易周期、零售套餐、零售交易组织等操作均按《浙江电力零售市场实施细则》执行。
关键观点4: 绿证补偿费用与偏差电量的处理
绿证补偿费用按照批发合同明确的绿证偏差条款执行,由双方自行约定。偏差电量按照批发合同电量扣除已三取小后(取整前)的绿证量确定。以聚合形式参与交易的,补偿费用由分布式发电户号承担或享有。
文章预览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7份细则意见的通知。 其中《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浙江绿色电力交易的运营管理。 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自主参与绿电交易,分布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可以通过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聚合方式参与绿电交易。 同一分布式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场站(发电户号)仅可与一家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建立代理服务关系,原则上聚合起始月份不早于次月,终止月份不晚于起始月份当年12月,按自然月生效。 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以场站为交易单元参与绿电批发交易,一个场站以同一个物理并网点划分;分布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可以由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聚合参与绿电批发交易,一个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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