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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研究 | 新反垄断司法解释之解读(二):纵向协议必争竞争效果的权衡

通商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6-27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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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对纵向垄断协议的修订较大,一是经营者能够证明固定转售价、限定最低转售价(统称“ 转售价格维持 ”)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二是经营者能够证明其相关市场的份额低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安全港”制度),不予禁止。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并施行了《禁止垄断协议规定》,该规章没有明确“安全港”的具体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也没有规定经营者如何证明转售价格维持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最近的新反垄断司法解释对于如何认定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等纵向垄断协议相关问题制定了细化规则,填补了有关空白。 一 纵向垄断协议基本必然涉及竞争效果问题 在我们实质讨论前,依据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如果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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