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中某公司与鑫某公司存在多个合同关系,中某公司欠付多笔货款。后中某公司向鑫某公司转账177万元,数年后称该款系对应A合同。因鑫某公司未发货构成违约,中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A合同并返还177万元和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法认定该款项为A合同预付款,应抵充中某公司长期欠付的货款,并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中某公司与鑫某公司签订多份环保设备买卖合同,中某公司长期拖欠货款。2019年双方签订A合同,约定中某公司购买总额为184.5万元的设备。中某公司于2019年12月向鑫某公司转账177万元,用途载明为货款。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中某公司主张该款项为A合同预付款,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177万元和违约金。鑫某公司称该款项为支付先前合同的欠款,否认违约。法院审理后无法认定该款项为A合同预付款。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法院确认A合同于2022年7月20日解除,并驳回中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中某公司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
关键观点4: 法官说法
法官强调了交易活动中款项往来的重要性,尤其是长期合作和多笔交易时,应详细注明款项对应的合同和用途,避免产生争议。此外,还介绍了清偿抵充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法律条文。
文章预览
作者:曾竞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中某公司与鑫某公司间存在多个合同关系,中某公司欠付多笔货款。后中某公司向鑫某公司转账177万元,数年后称该款系对应A合同。因认为鑫某公司未发货构成违约,中某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A合同,鑫某公司返还177万元和违约金55.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法认定177万元系A合同预付款,应抵充中某公司长期欠付鑫某公司的多笔合计高达数百万元的货款,驳回了中某公司要求鑫某公司返还预付款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案 情 简 介 买方中某公司与卖方鑫某公司曾签订多份环保设备买卖合同,中某公司长期拖欠上述多笔合同货款。后双方于2019年12月又签订A合同,约定中某公司从鑫某公司处购买总额为184.5万元的设备,鑫某公司需按照中某公司提供图纸和技术协议加工后,发货至中某公司指定地点。违约责任中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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