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国家认监委发布了2024年第20号公告,指定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公告中包含了指定认证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地址和联系方式。对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或投诉。公告还包含了关于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的认证实施机构信息。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国家认监委发布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
国家认监委根据相关规定,发布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并指定了认证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地址和联系方式。
关键观点2: 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申诉或投诉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并提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关键观点3: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的认证实施机构信息
公告中包含了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的认证实施机构信息,包括指定实验室、指定业务范围、地址及联系方式。
文章预览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布2024年第20号公告,公布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 2024年第20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17号)和实验室日常指定相关要求,现发布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 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国家认监委 2024年9月30日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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