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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全职太太能否再主张家务补偿?

北京海淀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3-20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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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与刘先生于2019年协议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了明确约定。2020年,陈女士主张自己因照顾家庭和孩子、支持刘先生工作导致离婚后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受到巨大损失,以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诉请刘先生一次性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款50万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陈女士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方才主张补偿,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不符,故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案 情 简 介 陈女士诉称,与刘先生于200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晨晨。2019年5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了明确约定。2020年12月,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赔偿陈女士因照顾家庭和孩子、支持刘先生外派工作而放弃自己工作导致的损失,从2019年5月离婚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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