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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案例 | 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擅自改码、窜货并将产品向权利人禁止出口国家的出口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10-18 07:2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涉及原告浙江某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莱某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某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判定新某公司、莱某公司、亿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责令其停止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海某讯公司的责任因缺乏事实依据而未获支持。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新某公司擅自改码、窜货并向禁止出口国家出口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某公司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授权,擅自篡改产品S/N码和MAC码,隐瞒篡改事实,明知是定向销往香港的货物却私自改变出口地区,严重违背了原告某华公司的意愿,导致某华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损,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观点2: 亿某公司、莱某公司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亿某公司、莱某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采购被控侵权产品并转手销售,前后环节形成销售链条最终将产品销售至伊朗,两家公司对被控结果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观点3: 海某讯公司的责任因缺乏事实依据而未获支持。

因无证据表明王某系海某讯公司员工或实质参与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新某公司已确认王某系其公司员工,故原告主张海某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预览

—— 原告浙江某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莱某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某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擅自改码、窜货并将产品向权利人禁止出口的国家出口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从以上规定可知,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对于擅自改码、窜货并将产品向权利人禁止出口的国家出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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