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新修订的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面的完善内容,包括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的明确,以及第三人权利的选择等。同时,文章还涵盖了其他主题,如自认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以及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情形下业主的容忍义务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新修订的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面的完善
明确了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以及第三人权利的选择等
关键观点2: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涉及法官对自认的解读和相关案例
关键观点3: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介绍了一表通新民诉法版的内容
关键观点4: 带薪年休假
阐述了如何休带薪年休假
关键观点5: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情形下业主的容忍义务
讨论了业主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文章预览
公司设立是取得公司资格而完成法律要件的一切行为。设立是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首要程序,是获得法律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设立中公司行为引起的纠纷也是近些年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增多的新型公司类案件。本次修订后的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面进行了完善,如明确了设立时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明确了设立时股东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设立时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等。 为此,本文以新修订的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节为框架,梳理关联规定,作要点解读,并附典型案例( 左栏 为新公司法条文及解读、案例, 加粗 部分为新增内容, 加下划线 部分为表述变动内容; 右栏 为原公司法规定以及其他关联规定, 加删除线 的为本次修改删除内容 ): 来源:节选自《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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