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一起涉及虚拟主播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概述。原告为奥特曼形象的授权方,被告公司运营的虚拟主播在直播中使用了与奥特曼相关的形象,引发了侵权纠纷。争议焦点包括是否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以及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除此之外,文章还涉及虚拟数字人的其他法律问题,如中之人问题、虚拟人知识产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平台责任、虚拟分身人格权问题以及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虚拟主播结合动作捕捉等新技术,真人主播通过穿戴动作捕捉设备控制皮套进行直播。原告系奥特曼形象授权方,被告公司运营的虚拟主播在直播中使用Q版奥特曼形象引发纠纷。
关键观点2: 侵权争议
被告公司使用奥特曼形象,法院认定其未经授权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键观点3: 合理使用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因为具有盈利性和商业性质,且使用比例较大、构成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
关键观点4: 判决结果
被告公司被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
关键观点5: 虚拟数字人的其他法律问题
包括中之人问题、虚拟人知识产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平台责任、虚拟分身人格权问题以及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等。
文章预览
近日,由垦丁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涉虚拟主播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虚拟主播系结合动作捕捉等新技术产生的直播形式,即真人主播(又称“中之人”)通过穿戴动作捕捉设备控制皮套(即前端虚拟形象)进行直播及与观众互动,本案即在该背景下产生的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系“奥特曼“形象的被授权方,合法享有奥特曼形象的各类著作权并有权就侵害奥特曼形象的行为进行维权。 抖音主播A(化名)系被告公司实际运营的虚拟主播,A直播时部分时间会使用其制作的Q版“戴拿奥特曼”皮套与观众及其他主播进行互动,戴拿奥特曼原型系充满科幻及力量感的男性英雄形象,在被A以Q版形象示人且辅以女团热舞后,巨大的反差获得了远比传统萌态、唯美的二次元形象更高的关注度。 被告公司作为抖音头部虚拟主播,未经原告公司授权,擅自制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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