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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网络水军”实施传播网络虚假信息行为的司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08-28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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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网络水军”实施传播 网络虚假信息行为 的司法认定 文|陈增宝(一审审判长) 沈 堃(一审承办人)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4年第22期) · 裁 判 要 旨 · 传播网络虚假信息不仅包括传播内容本身是捏造、虚构、扭曲的失真信息的行为,而且包括通过人工或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虚假注册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干预信息呈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破坏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秩序的违法行为。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操纵“网络水军”开展“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删帖”等业务的行为属于流量造假和干预信息呈现行为,应当认定为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的行为。该行为破坏了网络生态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裁 判 要 旨 · 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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