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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宿舍午休上厕所摔伤脑袋,人社局:生理需要,工伤!法院:错!| 人力资源法律

人力资源法律  · 公众号  · 职场  · 2024-10-28 08:4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工伤认定纠纷的实务案例。唐文是唐门建筑公司的杂工,其在工作期间午饭后上厕所时摔倒受伤。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但公司提出异议并经过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和高院的审理,最终裁定撤销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唐文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唐文是唐门建筑公司的员工,从事杂工工作,包括刷漆、递材料、煮饭等。2016年8月5日下午两点多,唐文在宿舍区厕所内摔伤,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但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唐文所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主要围绕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进行争议。

关键观点3: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唐文午睡后上厕所摔倒的时间不是工作时间内的间歇休息时间,而是工作时间外午休时间,且摔倒地点在宿舍区的厕所内,并非工作厂区,也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撤销了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关键观点4: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再次确认唐文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关键观点5: 高院裁定

高院经过审查,也认定唐文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驳回了唐文的再审申请。


文章预览

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实务案例,供朋友圈分享。 欢迎投稿: szlaw@qq.com 唐文是唐门建筑公司员工,上午工作时间是8:00-12:00,下午工作时间是15:00-19:00,唐文的工种是杂工,从事刷漆、递材料、煮饭等工作。唐文吃住在工地的宿舍区。 2016年8月5日14时03分过后(下午两点多),唐文午睡后上厕所时摔倒在厕所,被同事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后被诊断为颅脑损伤。 人社局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认为 唐文于2016年8月5日14时左右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认定为工伤。 公司对该决定书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这也是工伤?认定错了,撤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唐文所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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