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作者简介: 徐强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科院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 本文原载于《法律科学》2024年第5期。为方便阅读注释从略,建议阅读原文。 摘要 摘 要: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此前存在的部分制度问题进行了系统性回应。其第50条关于设立时股东的资本补足责任规定,体现了公司应当依法设立的法理,是我国公司法对设立中公司理论认识提升的结果,校正了修订前对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足责任的简单化认知。《公司法》第50条与第51、52条共同保证着公司资本在公司成立时的确定与充实,并一起消除了修订前《公司法》关于其他已经足额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的连带责任风险,符合公司法逻辑,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 关键词: 设立中公司;设立时股东;依法设立;资本补足 一、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