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某银行与孟某荣信用卡纠纷案的详细经过及裁判结果。孟某荣透支信用卡后未按时偿还欠款,银行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孟某荣应承担违约责任,偿还欠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文章还包含了相关的法律条款和案例索引。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孟某荣在某银行办理信用卡并透支,后未按时偿还欠款,银行提起诉讼。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信用卡透支后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及是否过高。
关键观点3: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孟某荣应偿还欠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对于银行同时主张的利息、违约金,由于存在叠加且年化利率已超出24%,故予以适当减少,以年利率24%为上限进行计算。
关键观点4: 相关法律条款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674条、第675条、第6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等法律条款。
关键观点5: 案例意义
本案提醒持卡人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要理性消费,及时偿还欠款,避免过高的利息和违约金。银行在发放信用卡时也应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文章预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8-2-110-007 某银行诉孟某荣信用卡纠纷案 ——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总计应以借款本金为基数年利率24%为上限 关键词: 民事;银行卡;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标准;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某银行诉称:孟某荣于2017年6月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发卡日期为2017年6月29日,启用日期为2017年7月18日,贷款起始日期为2021年11月5日,逾期起始日为2023年12月5日。截至2024年1月20日,已连续逾期46天,欠款本金5941.17元,欠利息1885.37元,违约金1544.85元,本息合计9371.39元。 孟某荣在透支后没有按照《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分期还款的要求 ,按月偿还因透支形成的债务,某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催收,但孟某荣均 拒绝还款。 某银行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牡丹信用卡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款、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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