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是否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另一种是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文章提供了两个实务案例作为参考,并介绍了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如何判断。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劳动者能否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问题。
该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关键观点2: 实务案例介绍
文章提供了两个实务案例,分别涉及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况,以及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的判断。
关键观点3: 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
文章中涉及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这些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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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实务案例,供朋友圈分享。 欢迎投稿: szlaw@qq.com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能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目前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目前这种观点是实务中的主流观点, 比如: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京高法发〔2024〕534号) 7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内,存在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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