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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在新建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保证举措,目的是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住宅工程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但当开发商购买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后,又想“撤回”时,法院如何判决?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关于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纠纷案,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裁判结果,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保险费,其解除保险合同反诉请求被诉回。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为其开发的某住宅项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建筑物所有权人,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至十五年后止;其间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造成保险单载明建设工程损坏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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