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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朋友圈所发内容能否作为侵权获利的计算依据?

赢在IP  · 公众号  ·  · 2024-08-0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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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如果侵权人业务员在朋友圈就被诉侵权产品出货情况所发的朋友圈具有真实性,可以作为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的证据。同时,如果朋友圈仅是用于宣传推广,并非用于准确记录出货量,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甚至有可能远大于朋友圈显示的销售量。 供稿:唐汝衡 、秦琳 编辑: 唐汝衡、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24)粤06民终875号 案情简介 海鸥公司是一家生产瓷砖的公司,系“冠军” 等商标的商标权人,且“冠军”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华达公司、鑫粤盛公司也是瓷砖的生产及销售商 。海鸥公司认为,华达公司、鑫粤盛公司在其店铺销售的瓷砖使用“冠军工匠”“冠军天下”“冠军密码”标识的行为,以及鑫粤盛公司在其所运营的名为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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