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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关注 上方公号内回复 999 有惊喜 作者陈嘉映 原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我的学生陈业俊指出我在《语言哲学》一书的《索绪尔》一章中在两个不同意义上使用施指这个词。 在论述施指/所指时,施指和所指结合而为符号,但在论述任意性原则时,施指和符号却时常互相换用,例如其中有这样的文字: “在施指中,语言符号是最抽象的,……由于符号无需与所指相似,就创造了条件,使得符号可以和符号相似。” 这里明显有用语的不一致,应予改正。 然而,应当以哪种用法为准来达成一致呢?索绪尔的定义是明明白白的:“我们把概念(即所指)和听觉形象[7](即施指)的结合叫作符号(signe)。”[8]可在说了这话以后,索绪尔紧接着说,“但是在日常使用上,这个术语一般只指听觉形象”,例如指树这个声音。 这是很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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