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二审民事判决,并未采用“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作为损害赔偿计算基础,而是采用“整个产品的价格”。文章还介绍了涉案专利两次被无效挑战的经历,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该专利有效性的决定。特别是详细描述了合议组对于专利说明书修改超范围的审理过程和判断依据。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损害赔偿计算基础的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在这起二审民事判决中,并未采用“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作为损害赔偿计算的基础,而是采用了“整个产品的价格”。
关键观点2: 涉案专利的两次无效挑战和维持有效性
涉案专利被两次发起无效挑战,国家知识产权局均维持了该专利的有效性。其中,合议组在无效决定中详细分析了专利说明书修改超范围的部分,并依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做出了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的决定。
关键观点3: 合议组对于说明书修改超范围的审理
合议组在审理过程中强调了修改超范围的审理要旨,并基于原申请文件整体表达的技术信息,探寻原始提交的技术方案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详细分析本案的技术特征后,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的某些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文章预览
作者:黄莺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 二审民事判决 中,并未以“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作为损害赔偿计算的基础,而是采用了“整个产品的价格”作为基础。 本案中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就是,涉案专利被两次发起无效挑战,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均维持了该专利的有效性。 尤其是在2024年10月10日做出的第二次无效决定中,出现了一个比较少见的情况:就是无效请求人仅以修改超范围(A33条)这一条为无效理由对涉案专利发起无效, 合议组在无效决定中也认定修改的确超范围,但是结论确是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 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 这与涉案专利说明书修改超范围的部分有关。 请求人认为,在本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通过更正程序,将申请文本说明书第0034段的“(1)V-BY-ONE信号源为4个V-BY-ONE信号处理装置分别发送4lane 10K 的V-BY-ONE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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