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平罗县人民法院沙湖人民法庭成功运用诉前保全措施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原告齐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山药代购委托合同》及后续欠条问题,因被告未支付款项引发诉讼。沙湖人民法庭承办法官采取诉前保全程序,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项并承担相关费用。案件成功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诉前保全措施的应用
平罗县人民法院沙湖人民法庭运用诉前保全措施,有效确保案件执行。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考虑到被告可能转移财产,遂申请诉前保全,法官立即启动程序,确保判决能够执行。
关键观点2: 案件背景与经过
案件涉及原告齐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山药代购委托合同》及欠条问题。因被告未支付款项,原告提起诉讼。沙湖人民法庭承办法官秉持公正理念,对双方证据及观点进行细致分析,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项。
关键观点3: 判决结果与后续执行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项198万元,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案件已采取保全措施,待判决书履行期届满后,承办法官依法出具划扣裁定,将案涉款项扣至法院案款账户,并解除了对被告账户的保全措施。案件在进入执行前得到成功化解。
文章预览
近日,平罗县人民法院沙湖人民法庭运用诉前保全措施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有效实现以保全促执行的目的,让矛盾纠纷得到实际化解。 2024年10月,原告齐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山药代购委托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购买价值198万元的商品,其中代购费24万元、其他费用174万元。2024年11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98万元,借款期限为2024年11月28日至2025年1月8日”。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款项,故引起本案诉讼。 原告在起诉前考虑到被告可能转移财产,导致日后判决难以执行,遂提出申请诉前保全。沙湖人民法庭承办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立即启动诉前财产保全程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针对双方的证据及观点进行细致分析,最终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项19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等费用。因该案已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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