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涉及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工程建设和工程款支付问题,以及后续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执行情况。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而甲公司主张继续履行抵顶协议书。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欠付工程款。后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用房屋抵顶工程款。但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甲公司应该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还是继续履行《抵顶协议书》。
关键观点3: 法院审理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认定以物抵债协议有效,并支持甲公司继续履行协议。乙公司的请求被驳回。
关键观点4: 法官说法
以物抵债协议一般构成“新债清偿”,新债是履行旧债的途径,而非直接替代旧债。债务人或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旧债务消灭。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履行,债权人可以选择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
关键观点5: 法律条款引用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文章预览
鲁法案例【2024】494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实际履行了一部分后 债权人诉至法院 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能否得到支持?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建合同》,后乙公司依约完成工程建设,甲公司却未如期支付工程款,仍欠乙公司363.9万元。2021年10月,甲(甲方)、乙(乙方)、丙(丙方)、丁(丁方)四家公司签订了《抵顶协议书》,约定:鉴于甲方尚欠乙方363.9万元、欠丙方10.7万元,乙方欠丙方400万元,丙方欠丁方374.3万元,现四方协商一致,甲方将其所开发的某小区1号楼501室、601室房屋作价374.3万元转让给丁公司,代替甲方欠付乙方、丙方的工程款,差额3千元由甲方以现金形式向乙方支付。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丁方办理了房屋抵顶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丙方履行支付工程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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