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民法典》时代公司决议的相关内容。首先,文章概述了公司决议的重要性和研究背景,指出公司决议制度是决议行为制度体系中最为成熟的内容。接着,文章详细阐述了公司决议制度的几个主要研究命题,包括公司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法理学基础以及对《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适用对接等。文章还探讨了公司决议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反哺”意义,以及《民法典总则编》与公司决议制度的具体适用对接。最后,文章提出了在法律行为制度背景下,公司决议规则的制度更新问题,并总结了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本文旨在探寻公司决议制度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融合适应问题,为下一步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提供参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公司决议的重要性和研究背景
公司决议制度是决议行为制度体系中最为成熟的内容,具有系统性、体系性特点。
关键观点2: 公司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
公司决议被《民法典总则编》确认为法律行为属性,融入了法律行为制度后将面临诸多适应性命题。
关键观点3: 公司决议的法理学基础
文章从伦理基础、核心工具价值、法教义学基础三个方面探究了公司决议的法理学基础。
关键观点4: 公司决议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反哺”意义
公司决议的特性引发了对其是否能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带来启示的思考。
关键观点5: 《民法典总则编》与公司决议制度的具体适用对接
文章选取了公司治理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探讨了《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相关规则如何适用于这些问题。
关键观点6: 公司决议规则的制度更新
在法律行为制度背景下,探讨了公司决议规则的制度更新问题,包括表决权瑕疵规则、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时效期间、除名决议有效确认之诉等方面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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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 蓝字 关注 作者简介 吴飞飞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全脱产挂职学者,重庆市省部级人才“巴渝青年学者”,西南政法大学122人才工程“学术拔尖人才”,成渝金融法院专家咨询委员,重庆军工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23年入选西南政法大学好老师。近年在《现代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法学论坛》等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5部,两次入选中国法学会 CLSCI 法学权威期刊高产学者榜单。 内容简介 《民法典》第134条在世界范围内首次确认了公司决议行为的法律行为属性,被誉为世界民法典的“中国元素”。公司决议制度作为决议行为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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