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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库|公司法案例评析(三十五)】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股权后,还需承担出资责任吗?

公司法则  · 公众号  ·  · 2025-02-28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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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名称 保定市某建材公司诉庄某某、上海某矿业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02 案例来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24658号民事判决(2022年2月15日)。入库编号:2023-08-2-277-002。 一、裁判要旨 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取决转让人股权转让时是否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有恶意的,转让人应当承担出资责任;反之,则无须承担出资责任。本案两次股权转让发生时,虽然均未届出资期限,但转让时公司已对外负有债务实际不能清偿,两次股权转让均系以零对价转让,明显不符合正常的交易惯例。此外,转让人庄某某同时系最终受让人上海某石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第二手转让人上海某矿业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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