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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关于受信义务的规定体现了创新精神:一是突出了关联交易、公司机会和竟业限制的重要性,完善了程序规则,重组了公司管理者的禁止性行为;对注意义务的界定突破了该条无法进入司法裁判的困境;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了受信义务体系,并将股东代表诉讼扩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二是增加了董事、高管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三是增加了董事责任保险。但新《公司法》依然与现实需求存在差距:一是关联交易的规定依然缺乏实质公平的裁判标准;公司机会缺乏界定,将导致司法审判困难;竟业限制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管理报酬未被纳入忠实义务,司法审判无据可循。二是注意义务规定不周延,未能对管理者的经营义务与监管义务区别对待。三是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机构的情形,股东代表诉讼之先诉请求不明确。新《公司法》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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