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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参股权转让专项审计问题的咨询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十一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请问此处的“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是基于何种原因考虑?“不宜转让”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回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一条中“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主要是考虑到部分参股股权金额较少,或持股比例较低,对标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成本高、费时长 ,为了降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参股股权的处置成本,加快处置进程,支持国有股东在转让过程中以上一年底作为基准日,以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为基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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