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劳动法库
国内顶尖的劳动法实务分享平台,超过50万专业人士关注,包括法官、仲裁员、律师、HR、法务等,每日分享劳动法实务文章和实用指导案例,第一时间推送各地最新裁判意见,全实务纯干货!关注劳动法库,立即拥有一座干货仓库!
今天看啥  ›  专栏  ›  劳动法库

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动法库

劳动法库  · 公众号  ·  · 2024-12-20 08:30
    

主要观点总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的有关问题。通知内容包括准确理解政策、规范经办流程、工作要求等。该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准确把握有关政策

通知指出,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不再统一归集,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遗属待遇申请,核定并发放遗属待遇。

关键观点2: 规范相关经办流程

通知详细规定了受理遗属待遇申请、核定缴费年限、发放遗属待遇并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证件和材料、查询确定遗属待遇实际缴费年限、协助确定视同缴费年限等步骤。

关键观点3: 工作要求

通知强调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完成社会保险业务系统改造,统一政策口径,确保遗属待遇发放工作顺利开展,并做好宣传引导、监督检查工作。


文章预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进一步规范在职死亡人员的遗属待遇发放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有关政策 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不再进行统一归集,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以下简称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遗属待遇申请,核定并发放遗属待遇。 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在职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时, 其他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无需提供证明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在职死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