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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市场竞争具有天然的对抗性,也必然导致损害,但损害本身不具有是与非的色彩,只要该损害并非是直接针对性的、无任何可躲避条件或选择方式的特定性损害,就不单独构成评价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倾向性要件。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社会法属性,必须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科技进步所带来的商业模式的改变和技术创新,公众有权利享受。就具有选择性屏蔽广告功能的浏览器而言,其不针对特定视频经营者,亦未造成竞争对手的根本损害,故开发、经营涉案浏览器不足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5民初70786号 原告:深圳市XX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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