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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深化,信托行业作为金融业重要的组成部分,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和发展。其中,结构化信托作为一种创新的信托业务模式,因其灵活多样的结构设计、较高的安全性和良好的流动性,逐渐成为信托业务中的重要模式。 所谓结构化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其主要特点包括集合性、结构性、担保性和杠杆性。具体来说,结构化信托通过优先与劣后的分层设计,既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偏好,又通过劣后级对优先级提供一定程度的担保,增强了产品的安全性。 本案是甲银行诉乙信托公司、丙有限合伙营业信托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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