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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普法|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危化品经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 公众号  ·  · 2025-04-1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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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 1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4日,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五金电料经销部1名员工正在使用电动泵对某餐厅醇基液体燃料储罐进行加注,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经调查,该经销部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3年2月5日至9月5日,一共为该餐厅配送了15次醇基液体燃料,共收取费用61444元。经鉴定,该经销部售卖的醇基液体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行政执法部门遂责令立即暂时停止醇基液体燃料加注活动。 以案普法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该五金电料经销部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0.74吨及违法所得61444元,并罚款15万元。 02 专家评析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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