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评述了(2022)渝0192民初8589号裁判,涉及一起商业秘密纠纷。原告某宇公司指控被告某雅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的数据组合具备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文章还详细阐述了法院在判断企业数据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的法律依据和逻辑过程。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基本事实
原告某宇公司起诉被告某雅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涉及摩托车出口销售信息。某雅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法院裁定驳回。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案件继续审理,某宇公司要求某雅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原告主张的出口数据等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若侵权成立,被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键观点3: 法律论理过程
法院在判断原告所主张的出口数据等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遵循了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的“三性”标准。法院还分析了被告行为的侵权性,包括购买数据行为和庭审中举示数据行为,并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关键观点4: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判决其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原告5万元及合理开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12,800元,被告负担18,000元。
关键观点5: 作者观点
作者吴尊杰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醒企业在数据保护和利用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数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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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评(2022)渝0192民初8589号裁判。”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 吴尊杰 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硕士 P art. 1 本案基本事实 原告重庆某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宇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广州某雅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雅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某雅公司在案件受理后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某雅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继续由法院于2023年2月9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 某宇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某雅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并承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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