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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放弃瑕疵出资股东部分出资责任,该股东在放弃的范围内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无讼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09-05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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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作者 陈二华 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就 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 作了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定的适用仍存在较大争议。近日,笔者就办结了一起涉及题述争议的案件。笔者就该案的基本情况予以概括介绍,并结合该案的裁判结果就本文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期以抛砖引玉。 01  案件引入  1998年11月23日,安徽高院作出(1998)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东方公司偿付原告进出口公司货款6886560.90元及利息。2000年8月1日,安徽高院以被执行人东方公司的股东投资公司1000万元出资不实为由,作出(1999)皖执字第0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在1000万元范围内对进出口公司承担责任。2007年9月4日至2009年7月,安徽高院合计执行了投资公司的财产81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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