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讲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撤三”制度的商标撤销行政案件。湖南某公司为第27293140号“北窗NORTH WINDOW”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其未对商标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而要求撤销其商标。湖南某公司提起诉讼,经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理,认为湖南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判决支持了湖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湖南某公司为“北窗NORTH WINDOW”商标的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金属门窗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湖南某公司未对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要求撤销其商标。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现有证据能否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关键观点3: 湖南某公司的证据
湖南某公司提交了商标授权书、在某平台对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的视频、实物证据等多个证据,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关键观点4: 法院的判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湖南某公司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相关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关键观点5: 法官提示
本案涉及撤三案件中商标使用的认定问题,包括商标权利人是否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商标标识的使用不能改变商标本身的显著特征。法官提示了关于真实使用意图的判断、商标使用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以及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文章预览
撤三案件中商标使用的认定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商标权利人是否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并且在对使用进行判断时要充分结合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二是商标标识的使用不能改变商标本身的显著特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撤三”制度的商标撤销行政案,跟小知一起看看吧! 案情简介 湖南某公司系第27293140号“北窗NORTH WINDOW”商标 (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的商标权利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铝; 金属片和金属板; 普通金属合金; 金属栅栏; 金属门板; 建筑用金属附件; 金属门; 铝塑板; 金属门框; 金属制窗挡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0月2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定湖南某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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