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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对攀折花枝、随地吐痰、骑电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等不文明行为的遏制,是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话题。不少单位抽出人员组织志愿者走上街头,劝阻这些不文明行为。随着志愿服务活动在全国的普遍开展,参与志愿活动的人数越来越多,形式也愈加丰富多彩,对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弘扬优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那么,如果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该如何处置?对这类案件的司法裁判,往往成为广大群众对不文明行为“劝不劝”“管不管”“扶不扶”的导向标。河南省焦作市某单位工作人员薛某受单位指派,作为志愿者在一学校路口文明交通岗执勤、疏导交通。驾驶两轮电动车逆向行驶的沈某被执勤的薛某拦下,后沈某强行冲岗时失控摔倒受伤,双方因此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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