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未经授权直接“搬运”他人创作的短视频侵权吗?用户用“搬运”的视频带货,平台是否该担责?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搬运”短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对“搭便车”以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了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张系短视频博主,粉丝数超百万。小张创作发布的短视频主要围绕商家要求广告宣传的商品,每条短视频对外的服务报价均为20000元。小张发现,小梁多次未经许可通过消除署名水印的方式,在另一个短视频APP非法“搬运”其原创短视频,销售了大量与小张视频中推广的商品相似的商品,小梁的账号粉丝数已超过35万。小张认为,小梁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某短视频公司作为涉案短视频APP的运营者,与其用户小梁存在直接的利益分享,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