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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法理根据探讨 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荣休教授 感谢作者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内容提要: 不当得利受益人获利原因可概括为特定利益受领行为,受害人损利原因可概括为特定利益给付行为。获利行为合法意味着受害人自愿给付,意思表示错误,给付效力待定。故不当得利受益人受领利益是取得利益证据,非取得利益归属。虽然利益证据亦属利益,但非标的利益。利益证据表现为权利证据,包括:动产之占有,不动产之登记,债权之凭证,知识产权之证据等。但作为一般等价物之货币占有即所有。不当得利受益人取得利益无法律根据,但取得利益证据有法律根据。受害人请求返还利益,意味着主张给付不生效,受领不生效,受益人取得利益证据丧失法律根据。不当得利非不当取得利益,而是不当取得利益证据。受益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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