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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药品专利申请人或者权利人在申请日后提交补充实验数据,主张该数据能够证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具备创造性、专利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原专利申请文件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了补充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且申请人并非通过补充实验数据克服原专利申请文件的固有内在缺陷的,可以接受该补充实验数据,并进一步审查其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供稿:阮辰 、杨宇宙 编辑:阮辰 、杨宇宙 裁判文书请戳 (2019)最高法知行终33号 案情简介 瑞典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610002509.5、名称为“三唑并[4,5-D]嘧啶化合物的新晶形和非晶形”的发明专利(本专利)的权利人。 深圳某药业公司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其主要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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