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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对(2022)最高法知民终2914号判决书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所作的解释谈点个人意见。”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荣彦 读过2024年6月11日发布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2914号判决书”(本文简称“判决书”)后,有些想法。在此想就该“判决书”对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所作的解释谈点个人意见。 PART 01 “判决书”的要点 该“判决书”系对专利号为201720489264.7,名称为“一种脱毛仪”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所作的终审判决。 该专利涉及一种脱毛仪,其权利要求1为: “1.一种脱毛仪(10),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脱毛机构(30)以及散热机构;所述壳体形成一容纳空间,所述脱毛机构和散热机构收容于该容纳空间,壳体上设置有连通该容纳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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