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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存钱结婚”的考虑将个人收入交由对方管理,该款项是否属于彩礼?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06-23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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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并准备结婚事宜期间,男方将个人收入交由女方管理并多次向其转账,双方分手后,男方认为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遂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图源网络 侵删) 裁判要旨 在恋爱同居期间,男方多次出于“存钱结婚”的考虑,将个人收入交由女方管理,该款项具有彩礼属性,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男方有权要求返还。但男方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的钱款、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其借用女方账户向案外人的转账等,均不属于彩礼范畴。 基本案情 陈某某、许某某于2019年恋爱同居,并着手准备结婚事宜。其间,陈某某将个人收入交由许某某管理,并多次向其转账。2023年,因多年聚少离多,感情渐生嫌隙,陈某某与许某某分手。后陈某某要求许某某返还具有彩礼性质的钱款,共计108万余元。许某某则认为,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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