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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婷婷,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来源:江西法院 本文荣获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三等奖 董事会依法行使股东会召集权的司法认定 ——甲燃气公司诉乙燃气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 【内容摘要】 《公司法》将股东会议的召集权赋予董事会,但并未进一步明确规定董事会要如何行使召集权,故因此引发了不少的诉讼纠纷。该类纠纷普遍涉及两个问题,即董事会决议是否是召开股东会的前置程序及董事会召集权如何行使的问题。本文从《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内容、文义及立法目的出发,结合分析股东、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权力边界,认为董事会决议不是召开股东会的前置程序。再结合本案案情论证了董事长个人签发的股东临时会议通知不能视为系董事会召集,并综合论述了“董事会召集”应具体理解为以董事会名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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