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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以消费者身份主张惩罚性赔偿吗?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09-03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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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贾某诉称:2014年12月16日,其与北京某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贾某向北京某某公司提供办公家具。 合同签订后,贾某依据合同约定按质按量供货,北京某某公司除支付2万元预付款外,其余货款一直拖延支付,后北京某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写下欠条, 承诺317.5万元货款于2015年5月1日前支付100万元,其余货款于2015年5月30日付清。欠条出具后,北京某某公司只支付了50万元,北京某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再次承诺支付52万元。截至目前,北京某某公司共向贾某支付货款125万元,剩余192.5万元未付。 故请求判令: 一、北京某某公司给付贾某剩余家具款192.5万元;二、北京某某公司赔偿贾某经济损失(以192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年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诉讼费用、鉴定费、保全费由北京某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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