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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辑 | 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张无寄是芙蓉镇中心卫生院员工。 2018年7月19日晚,张无寄在单位加班到22时,下班后,未回距离9.8公里的家中,直接 开车去距离近28公里外风楼镇看望女朋友。 次日早6点20分左右,张无寄从女朋友住处出发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全身多处骨折。 交警认定张无寄由于疲劳驾驶 ,车辆撞于前方大货车半挂车尾部,认定涉案交通事故过错及责任为 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 2019年2月28日,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认为张无寄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 张无寄不服,申请复议,2019年7月22日,省人社厅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张无寄不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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