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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借款合同中关于放款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相应利息的约定,是否属于“砍头息”条款

最高裁判实务  · 公众号  ·  · 2024-11-18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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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商务合作微信:SZ2020TJ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编者按:我们整理了法律全行业 合同范本1000套 ,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向本公众号发送“ 合同范本 ”即可免费提取。 【裁判要旨】 1、《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该条中“预先扣除”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所有权时,转让数额低于合同约定的情形。2、借款合 同约定的部分利息于实际放款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系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行为,系其支配、控制所借款项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并不存在将借款利息预先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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