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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如何理解<民法典>第1067条“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8-09 16:39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介绍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同时,文章还涉及了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父母之间对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有约定的情形、已满16周岁但以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子女的抚养等相关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定义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学历限制的立法考量涉及初以上学历不属于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范畴等方面的因素。

关键观点2: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包括对于有配偶但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高等教育学费的情况处理、父母之间对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有约定的情形、对于已满16周岁、以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子女的抚养等问题。

关键观点3: 法律与道德层面的考量

虽然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对象不包括尚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但大多数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从道德层面来讲应对尚在就读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承担抚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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