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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的立法变迁与现实境遇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到民法典第1186条 【对谈人】 袁 蓥(山西师范大学) 李志刚(山西师范大学) 【目次】 立法变迁与规范差异 自由裁量与道德风险 过错责任与法律的行为导向功能 意外事件与因果关系 立法变迁与规范差异 李志刚 : 之前拜读了您和安晖老师的撰写的文章《民法典1186条修改后的适用缺口与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成本分析》一文,您二位的观点和我的观点有一定差异,值得进一步讨论。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该条规定来源于《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除文字调整外,实质规定一脉相承。 但《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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